为全面落实《关于加快高水平创新型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措施》(烟开办[2021] 47号),进一步明确各项扶持政策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单位登录企业服务平台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对申请单位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进入审核流程,并提交规定的正式书面材料。
二、审核与批准:
1.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
核准类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前置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2)项目支持标准和依据明确;
(3)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对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项目或事项,按相关决策程序实行“一事一议”。
2.本细则规定的核准类扶持项目受理时间为每季度末,以具体通知为准,办理程序:
(1)审核和公示。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资料的真实性。通过审核的项目,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2)批准。公示无异议的扶持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财政科技经费资助。
3.本细则规定的评审类扶持项目受理时间为常年 (个别事项按通知要求),办理程序:
(1)资格初审。按照有关申报条件的规定标准,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2)专家评审。评审工作由专家委员会负责,采取项目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无记名投票等形式。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初步意见。
(3)实地考察。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考察,根据考察结果,提出推荐意见和资金资助初步意见,报管委审批。
(4)公示和批准。经管委批准的评审类项目,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管委研究决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财政科技扶持资金资助。
(5)扶持资金下达。项目单位与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任务书,根据任务书拨付扶持资金。对项目执行效果差的,视情况要求其退回剩余资金或全部资金。
三、管理与监督:
1.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和基本建设投资。
2.符合兑现条件的企业,发放补贴前迁离开发区的,不再给予区级资金支持。
3.单次支持额度50万元以上的企业,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开发区,不改变在开发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4.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5.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6.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将取消或追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资金支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