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
1.创业者个人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人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承担);纳入村居办公司管理的开发区失地居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延长至四年,第三年和第四年给予50%贴息;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2022年6月2日起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3年。在申请地内自主或合伙创业(无在其他单位就业),持有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实际创业项目;申请人及配偶有良好的个人信用,具有还贷能力。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小微企业
符合条件小微企业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承担)。企业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还款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社会声誉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一次性创业补贴 1.小微企业 对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制),给予1.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2020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制),给予3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2022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制),给予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2022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3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注册登记为单位负责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补贴时已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不列入申请范围)。 2.个体工商户 对2014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个人挂档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月的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2018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个人挂档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注册的正常经营满6个月缴纳保险满6个月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12个月缴纳保险满6个月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只能申请一次)。2022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个人挂档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2022年6月2日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个人挂档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变更个体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补贴时已过法定劳动年龄不列入申请范围)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1.创业者区级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创办各类经济组织,租房经营并且未享受相关租赁补贴和房租减免的,按实际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第一年给予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第二年仍正常经营给予50%,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创业者市级政策: 对2018年1月1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 5 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过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正常经营一年后,给予最高3000元/年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