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工程”奖励!奖励!奖励!
点击量:133发布时间:2023-07-25 16:36:05
为全面落实《关于加快高水平创新型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措施》(烟开办[2021] 47号),进一步明确各项扶持政策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一号工程”
01 奖励5万元
备案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且纳入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5万元奖励。具体参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管理办法》
02 奖励60万元
03 奖励10万元
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市级5万元,区级5万元)。
04 高新技术企业落户
高新技术企业新落户本区,是指原工商、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区外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10月1日后迁入本区。
(1)申请新落户奖励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企业的工商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均已迁入我区;
②涉及更名的高企,已办理完成相关变更手续;
③工商、税务关系在高企证书有效期最后一年迁入本区的企业,需在本区通过高企重新认定后再给予奖励。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落户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落户奖励:
①在本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迁出本区之后又再迁入本区的;
②有关部门在日 常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或者条件存疑的。
(3)经认定的新落户高企给予50万元奖励 (市级20万,区级30万)。其首次认定高企时已享受烟台市范围内市区两级财政奖励部分,不重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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