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关于加快高水平创新型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措施》(烟开办[2021] 47号),进一步明确各项扶持政策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一、支持建设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1.根据一事一议决策流程,重点支持骨干企业现有研发平台升级建设,优先支持重点产业领域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2.申请单位能提供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组建和运作的主要条件保障,包括稳定资金、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熟悉所从事行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执行政府相关规划,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3.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服务内容对科技创新有显著促进作用,并把以下内容作为其主要任务:
①对外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化等环节中的共性、专业性技术服务,提供科技信息、科学数据、实验动物及仪器设备等各类科技资源共享,开展试验验证、检测测试、开发设计等开放性研发支持服务;
②提供技能培训,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③建立社会公共资源共享开放机制,具有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和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
4.平台建设资金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5.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正式运行后可以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
6.拥有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足够的后勤辅助人员、人才梯队,全职从事科研或专业服务人员10人以上。
7.平台实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程序规范,财务独立核算。
二、鼓励技术转移转化
1.经山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含技术许可) 合同,提供当年度技术合同交易发票 (电子版)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经山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提供当年度技术合同交易发票 (电子版),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